中国期刊论文网-投稿、查重、发表有保障。
您的位置: 主页 > 职称论文 > 政法论文 >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现状

发布时间:2020-12-02 14:09:24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个环节。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作者:杨红霞 单位:宝鸡文理学院


相关文章
100%安全可靠
7X18小时在线支持
支付宝特邀商家
不成功全额退款